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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1, 2024 22:40:21 GMT -5
場景 1.貴公司位於波蘭。但是,您的服務提供者也使用位於第三國(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分包商的服務,並且為了提供服務,打算進一步將個人資料委託給該分包商。您的供應商確保他已與此類分包商簽訂了標準合約條款,確認他可以將您公司委託的個人資料傳輸到歐洲經濟區 (EEA) 之外。 場景 2.貴公司位於波蘭。貴公司代表波蘭客戶處理個人資料(它是處理者)。然而,由於技術或組織解決方案的原因,貴公司將委託的個人資料轉移給位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分包商。您向客戶保證此類資料傳輸是基於標準合約條款。 檢查此解決方案是否保證將資料傳輸到所謂的 GDPR 合規性在此基礎上第三國。 誰可以使用標準合約條款? 根據 GDPR 的規定,每次將個人資料傳輸到第三國(歐洲經濟區以外)都必須基於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適當的資料處理基礎。公司將個人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之外的機制之一是所謂的標準合約條款 (SCC)。 SCC 是歐盟委員會已接受使用的合約模板,並透過在這方面發布適當的決定來允許其使用。 打算簽署 SCC 的每個實體都應使用已建立的範本: SCC用於資料控制者向第三國的另一個控制者傳輸資料的情況(原文和替代版本) SCC 用於將資料控制者委託的個人資料傳輸到第三國的另一個處理實體。 請記住,在本文中,我們感興趣的是將個人資料傳輸到進一步處理實體的問題,我們將重點放在上面第2 點中指出的SCC - 因為在將資料傳輸到處理實體時應考慮到這組合同。 然而,看看我在文章開頭提出的兩種情況,必須澄清的是,在這兩種情況下,示範合約條款都不適用。 從關於向第三國傳輸個人資料的示範合約條款工作小組 ( WP 176 ) 的意見以及歐盟委員會本身的決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一點,基於該決定,為處理者設定的 SCC 被批准使用。因此,此類 SCC 適用於個人資料的傳輸: 在歐盟開展業務的資料控制者 - 在第三國運營的資料進口商(作為處理者,而不是控制者);和 在第三國開展業務的資料處理者將資料處理活動分包給在第三國開展業務的資料處理分包商的情況 實際上,這意味著,如果波蘭實體控制的個人資料被委託給同樣位於波蘭的處理者,但最終將轉移到第三國的進一步處理實體 - 我們無法在不採取額外措施的情況下應用示範合約條款步驟,我寫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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